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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大街的医美广告,将被重点整治!“整容前后对比”“代言人”可能都没法用了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医美实现变美的心愿。然而,其中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27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征求《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提及,将重点打击制造“容貌焦虑”、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等广告乱象。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 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 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 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 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 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 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 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


  • 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 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对于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注意以下情形


(一)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应认定为使用医生或者专业人士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


(二)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的,或者相关人员穿着白大褂,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医疗美容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本文综合自每日经济新闻、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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